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项目申报书、项目批复意见、绩效预算、项目技术方案、项目验收报告。
(四)预算执行或财务决算报告、相关会计资料。
(五)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项目自评绩效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指标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完成程度。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相关标准和规范分析项目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及时性等方面的实现程度。评价项目的实用性及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绩效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程度。主要指标: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及时性、工程验收、成果完成情况等。
(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管理合法性、资金管理合规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预算资金到位情况、配套资金筹措能力。
(三)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核财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规范、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绩效。分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资金使用的效果,反映资金的投入产出比较效益。主要指标:直接经济效益、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能力)。
第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实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办法,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相关评价内容尽量制定量化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做出定性定量的评价结果。
第八条 项目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和非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是指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第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专家评估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