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7]23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冀财[2006]205号)、《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冀财建[2004]207号)及《经济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冀财建[2005]6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方法,对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综合判断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运营状况、风险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合理分配资金、优化支出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省级预算资金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作为绩效评价的对象。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绩效评价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坚持“公开、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