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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测、拆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
  (一)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
  (二)未经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三)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者登记标志未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施工现场周边应当设置净宽不低于4米的临时消防通道。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内设置临时办公室、职工宿舍等;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一)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坚实畅通;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定长度的混凝土路面和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应当进行清洗,净车出场;
  (二)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
  (三)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
  (四)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应当存放入库或者遮盖;
  (五)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六)对施工现场内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
  (七)不得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建筑垃圾、废弃物;
  (八)防止工程施工用的油料、化学物品、外加剂等渗漏或者发生危害。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规指挥和作业。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佩戴防护用具,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指令,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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