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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基坑支撑系统应当经设计计算);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构)筑物的拆除;
  (五)工程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破坏的;
  (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安全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警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门卫,与工程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执行下列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设施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确定的区域存放;
  (二)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架设;
  (三)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设计、搭设,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目安全网封闭;
  (四)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等危险地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五)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指挥,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六)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应当经检验、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拆除建(构)筑物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使用、安装、检测以及工程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并依照各自职责承担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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