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消防知识等相关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责,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对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在主城规划区施工的围挡设置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施工的围挡设置不得低于1.8米。施工现场的围挡设置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市政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请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报告;发现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施工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修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应当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审查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按照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