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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7〕297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务(利)局: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国家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重点小型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范围内,并按规定标准确定的水库。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我省范围内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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