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消费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六、公务卡结算各方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2.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3.改进和完善财政国库支付系统,实现国库支付系统与银联、银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将公务卡支付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4.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2.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3.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