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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
  (二)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
  (四)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五)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五、公务卡结算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向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办。预算单位应与发卡行签订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具体信用额度可由各单位在此范围内按照职工的职务或公务性质分类、分档自行与发卡行确定。预算单位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预算单位新增、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增减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持卡人应及时通知发卡行。
  公务卡既可以用于公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时,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属于公务消费的在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持卡人遗失公务卡必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和申请补办,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二)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预算单位应建立公务支出事前报批制度,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公务支出相关审批手续。
  持卡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取现金行为,视为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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