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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
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财库〔2007〕26号)


市直各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广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广州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
结算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
  (一)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市本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以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持有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以下简称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预算单位应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领导批准。
  三、公务卡代理银行的确定
  (一)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代理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以成为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二)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市本级预算单位原则上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
  四、公务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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