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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财保〔2007〕410号)


白云、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区及从化、增城市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广州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卫生局反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卫〔2006〕237号)以及《关于加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07〕68号)精神,确保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的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卫生站医生,是指经县(市、区)级卫生、财政、监察部门审核确认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在卫生站工作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具体按市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和民政局《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卫〔2007〕24)要求执行。每个行政村每年按标准补贴1万元。需配2名以上医生(师)的农村卫生站,补助资金总额不增加,补助资金可按服务人口的比例分配。补贴对象必须公示。
  第二条 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农村卫生站医生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财政补助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到区、县级市财政局,区、县级市财政局要设立专账管理,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根据已通过考核的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名单和账户等资料直接拨付到村卫生站医生个人账户。
  第四条 市财政补助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采取“先安排、后清算”的办法,每年3月前先预拨70%,9月前根据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村卫生站医生的考核情况予以清算。年终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站医生,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当年已发放的补贴应予以清退。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卫生局应当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附表格式汇总所辖区内经考核符合领取补贴资格的村卫生站医生名单,按村卫生站医生准入标准和选定程序(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要求联合报市财政局、卫生局核准。
  第六条 各区、县级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对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查处,并根据违纪事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依据本办法在2007年12月3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卫生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区、县级市年度市财政补贴村卫生站医生审核表(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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