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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8年3月11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财社[2005]86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各扩权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 40号)精神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资金)管理,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精神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是为了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由政府建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

  第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级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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