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奶站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藏、销售和检测等档案资料,并保存2年。
生鲜乳生产记录应当载明奶站名称、具体地点、《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挤奶牛数量、收集生鲜乳数量、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人员。
生鲜乳收购记录应当载明奶站名称、具体地点、《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负责人、收购的生鲜乳来源(场别或畜主)、单次收购量、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人员。
生鲜乳贮藏记录应当载明奶站贮藏生鲜乳数量、贮藏方式、贮藏温度、贮藏时间、记录入。
生鲜乳销售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运输方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承运人、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人员。
第二十二条 奶站禁止收购出售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所产生鲜乳;
(二)奶畜产犊7曰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所产生鲜乳;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由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
第二十三条 奶站贮藏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一4℃。
第二十四条 运输奶站收购生鲜乳的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生鲜乳运输车只能用于运输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生鲜乳运输车辆在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具有隔热、保温功能,运输时间超过2小时的,奶罐应当具有制冷功能,能够保证运输过程中奶罐温度不超过4℃;
(二)奶罐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三)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