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劳务作业项目施工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劳务队长,是指由劳务承包人聘用并对项目施工劳务作业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人员。
劳务队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劳务承包人指派的劳务类别,组织劳务工开展劳务作业;
(二)协助劳务承包人与雇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务工上岗及安全操作资格证;
(三)负责现场劳务工每日出工记录、编制月工资报表;
(四)对劳务工进行入场前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
(五)协助落实劳务工生产生活条件;
(六)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务承包人应当自聘用劳务队长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部门办理劳务队长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劳务队长身份证明、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二)劳务承包人颁发的劳务队长聘用证书;
(三)劳务队长工作业绩、组织劳务队伍情况;
(四)市建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申请,市建设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诚信手册;劳务队长信息发生变更,劳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务承包人应当与建筑劳务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承包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为建筑劳务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有计划地组织建筑劳务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和安全培训;
(三)在组织劳务工进场前,应当将劳务工人员名单造册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部门和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承包人拨付建筑劳务作业款,并监督劳务承包人发放建筑劳务工工资。
劳务承包人拖欠劳务工工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