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将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并将举报记录表、检查通知书、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附在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后,采取邮寄方式的还要附上邮局的汇款回执,以便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对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举报奖励呈批表
举报人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举报内容: |
查办(结案)情况: |
拟奖励金额 | |
办案人员意见 | |
举报机构意见 | |
价格监督检查
机构领导
审核意见 | |
价格主管部门
领导审批意见 | |
附件3: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
价检奖[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