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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对符合一般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进行;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工作结束或者案件结案后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举报案件调查终结、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工作结束或案件结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
  第七条 举报奖励遵循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举报机构承担,奖金的发放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一般由价格举报机构会同具体办案人员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价格举报奖励呈批表》。
  第八条 《价格举报奖励呈批表》经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价格举报机构填写《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奖。
  第九条 受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下之一的受奖方式:
  (一)亲自领奖。即受奖人亲自到查处举报案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领奖;
  (二)委托领奖。即受奖人委托他人到查处举报案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领奖;
  (三)邮寄领奖。即发放举报奖金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将奖金通过邮局汇款的形式汇给受奖人(汇款费用直接在奖金中扣除)。
  第十条 受奖人采取亲自领奖方式的,领取奖金时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受奖人采取委托领奖方式的,受委托人应提供举报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出具委托人的代理委托书及《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受奖人采取邮寄领奖方式的,受奖人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在有效领奖时间内邮寄给发放奖金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领奖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为有效领奖时间,超过30天(最后一天为节假日顺延)未办理领奖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第十二条 价格举报案件奖金的发放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程序),财务人员应按国家规定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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