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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的通知
(粤价[2002]211号 2002年6月28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范价格举报奖励行为,特制定《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
  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举报奖励呈报表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1:
  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的奖金,列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资金额度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给价格主管部门。所拨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本年度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条 获得价格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人不是匿名投诉举报的;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原则上每个案件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下同)。奖励给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原则上每个案件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 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是指:
  (一)罚没款入库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二)社会影响大、社会效益显著、清退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
  (三)省、地级以上市领导提出表扬的。
  第五条 对无罚没款入库的举报案件,可酌情发给举报人1000元以下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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