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的通知
(粤价[2002]211号 2002年6月28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贯彻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范价格举报奖励行为,特制定《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
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举报奖励呈报表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1:
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的奖金,列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资金额度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给价格主管部门。所拨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本年度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条 获得价格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人不是匿名投诉举报的;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原则上每个案件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下同)。奖励给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原则上每个案件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 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是指:
(一)罚没款入库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二)社会影响大、社会效益显著、清退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
(三)省、地级以上市领导提出表扬的。
第五条 对无罚没款入库的举报案件,可酌情发给举报人1000元以下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