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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配套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2.夜间停放服务费(22∶00到次日8∶00)进出境货柜车、货车和载货小汽车按以下标准收费:

车 辆 类 别

收 费 标 准

40尺货柜车

40元/辆

20尺货柜车

30元/辆

8吨(含8吨)至10吨货车

25元/辆

8吨以下货车

20元/辆

载货小汽车

15元/辆


  3.非进出境货运车辆停放服务费为每小时1.5元/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最高标准为4.5元;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对驻场单位工作车不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车检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将场地使用费、装卸费、仓租、车辆停放服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在车检场显眼位置和收费窗口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

  对没有提供相关服务的车辆和货物,不得收取费用。

  五、各车检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现行配套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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