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配套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6〕138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经营单位:
为加强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配套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我市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配套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
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8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以下简称车检场)是进出境车辆及其货物的检查检验场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公路口岸车检场的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通知。
二、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最高收费标准。各车检场经营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在征求同级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及派驻检查检疫机构的意见后,制定所属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项目及其最高收费标准
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项目统一为场地使用费、装卸费、仓租、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场地使用费:指车检场提供场地、检验平台、管理、调度、夜间照明等服务一次性通关行为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车 辆 类 别
| 收 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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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尺货柜车
| 80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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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尺货柜车
| 70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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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吨(含8吨)至10吨货车
| 65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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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吨以下货车
| 55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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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小汽车
| 15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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