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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废止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7〕204号)


市民政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30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是指各殡葬服务单位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需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遗体运送、遗体整理、殡仪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收费项目由省统一制定,其中遗体运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制定收费标准,其余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我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应丧属要求提供的特需服务,收费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经市民政局会同我局核准立项,其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报市民政局和我局备案。

  特需服务中,不得出现与基本服务相同的内容。

  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采用选择性单项服务收费项目和不同档次的全套式殡仪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对困难家庭办理简单丧事实行减免收费政策由市民政局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番禺区殡葬基本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本文规定标准执行;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殡葬基本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本文规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五、各殡葬服务单位应免费向丧属提供规范的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的服务委托书。殡葬服务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委托书中明确标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服务委托书。

  必须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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