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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

  十六、违章处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费、事故损失费等,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责任分担办法,并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十七、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出租汽车企业可以向司机收取合理的合同保证金,按不超过10000元/车收取,合同期满退回。

  十八、本通知规定以外,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向司机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出租汽车企业确有必要新增的收费项目,应当报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十九、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可约定将每月的承包费平均分摊到当月的自然日中,由司机按日或者按其它周期缴纳。司机应当在约定营运周期之后缴纳承包费,任何企业不应强制提前收取。

  二十、司机因病休假、非责事故等客观因素需减免承包费的,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应依法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减免办法。

  二十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可以仍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司企双方经过公正、公平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参照本通知调整执行。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后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十二、凡新签订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减少原有的管理服务项目,不得降低原有管理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水平。

  二十三、各出租汽车企业的出租汽车承包费具体标准,及出租汽车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向司机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凡有新定或调整的,均应及时报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备案。

  二十四、花都、番禺、从化、增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当地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办法,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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