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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

  (四)提供管理和服务:加强企业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缴交税费;加强司机和车辆管理,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及企业、司机、营运出租汽车的各种事务;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企业稳定和发展。

  上述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服务成本已包含在承包费基准价中,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另立项目重复收费。

  八、各出租汽车企业可以根据提供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水平,在承包费基准价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下浮幅度不限。

  九、各出租汽车企业可以根据本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承包费基准价基础上增加相关费用。

  十、出租汽车企业可以向司机提供以下服务项目,并按相应标准收取费用:

  (一)发票工本费:税控机发票,6.27元/卷(100张/卷);燃油附加专用发票,2.97元/100张。

  (二)停车场收费:最高300元/车?月。未提供停车场服务的,不得收取停车场收费。

  (三)色带费:不超过5元/盒。

  十一、为司机参加社会保险的出租汽车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后,承包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增加,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出租汽车企业为司机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支出。

  十二、为司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出租汽车企业,承包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增加,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出租汽车企业为司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支出。

  十三、向司机支付工资的出租汽车企业,承包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增加,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支付工资的实际支出。

  十四、本通知承包费标准中,已考虑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凡执行本通知承包费标准的,可不再按照《关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返还费用问题的通知》(穗价〔2005〕209号)有关要求,在向司机正常收取承包费等费用后,每车返还100-200元/月。

  十五、出租汽车承包费以外,司机需另行自付个人所得税、应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空驶中发生的广州年票以外的路桥通行费、燃料费、轮胎费、临时发生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车辆清洗消毒费、车辆修理费及工料费、自购色带费等。上述费用由司机向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或司机自愿选择的服务主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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