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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7〕237号)


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费的管理,保障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承包费是指与司机签订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维持企业正常经营、保证车辆达到运营条件的费用。

  二、本市范围内(不含花都、番禺、从化和增城,下同)的出租汽车承包费,适用本通知规定,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实施管理,并负责制定和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的管理原则及办法。

  四、出租汽车承包费的管理应遵循合理补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成本、保证司企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变动、行业管理需要等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进行适当调整。

  六、我市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为:一类企业8450元/月,二类企业8250元/月,三类企业(及未评定等级类别企业)8050元/月。

  七、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包括了出租汽车企业提供以下管理和服务内容的成本:

  (一)缴交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堤围防护费、车辆通行费(广州市年票)、养路费、计价器检定费。

  (二)交纳车辆经营服务性收费: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含拓印及复检费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含拓印、底盘测功及复检费用)。

  (三)保证正常营运:提供达到正常营运条件的车辆及附属设施,缴纳车船税,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二级维护,使用出租车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参加必要的车辆保险及司机人身保险,提供司机工作服,按承包合同约定承担事故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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