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2007年6月29日 穗地税发[2007]17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应纳税额和纳税申报
(一)车辆、船舶应纳税额详见附件1。
(二)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对申报纳税时间作出以下规定:
1.车牌号码末位数为3~9的,应在2007年9月底前申报纳税。
2.车牌号码末位数为 “0”、“1”、“2” 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54321”,车牌号码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11月份,如此类推。
三、办理申报免税期限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须于2007年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缴纳方式和纳税地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由于系统衔接的原因,2007年度暂不实行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仍按原有征收方式征收车船税。
(一)广州市区范围内车辆税款的缴纳方式
1.属于单位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2.属于个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申报纳税:
(1)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电子商务分局车船税代征点办理(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2)通过市内“好易”、“e路通”、“交费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
(3)登陆网站www.payeasy.com.cn办理。
(二)番禺区(含南沙)、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内车辆税款的缴纳方式
1.番禺区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任何一间设在番禺区机动车检测站内的车船税代征点缴纳;
2.花都区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广州市农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船税代征点缴纳;
3.增城市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受委托代征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缴纳;
4.从化市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受委托代征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缴纳。
(三)船舶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须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中,花都区对在巴江河从事营运应税船只的有关税收管理,统一委托广州市南中货运公司进行代征。
(四)纳税地点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五、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一)市区范围内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