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微型客车的确认及应纳税额。
微型客车的确认标准为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纳税人须提供微型客车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微型客车相关证明资料的,税务机关按小型客车的计税标准征收。
(三)车辆自重的确认。
车辆自重是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未注明整备质量参数的,按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计税吨位,或由纳税人提供能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未记载相关参数,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应指引纳税人到车辆管理部门补登相关数据。纳税人不补登相关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数据核定征收。
四、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时间按以下执行:
(一)车牌号码末位数为3~9的,应在2007年9月底前申报纳税;
(二)车牌号码末位数为 “0”、“1”、“2” 的,应分别在2007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54321”,车牌号码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11月份,如此类推。
五、纳税地点
(一)广州市区范围内车辆的纳税地点。
1.属于单位的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属于个人的纳税人可选择以下任一地点纳税:
(1)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电子商务分局车船税代征点办理。
(2)通过市内“好易”、“e路通”、“交费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
(3)登陆网站www.payeasy.com.cn办理。
(4)新购置车辆、微型客车、按自重计税的载货汽车等车辆须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或各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二)三区两市范围内车辆纳税地点。
三区两市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受委托代征车船税的代征单位缴纳。
(三)船舶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须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船舶的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报纳税的资料
(一)新购置车辆、船舶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二)除第三(二)、(三)点的情形外,非新购置车辆、船舶可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七、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八、减免税车辆的申报
(一)申报期限。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须于2007年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申报资料
1.广州市区申请减免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公交企业须提供《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合格证》、每辆车的《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广州市区申请减免公共交通船舶车船税的企业须提供《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须注明轮渡费)、加盖企业公章的船舶航线列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三区两市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税减免须提供的资料参照广州市区的资料提供规定执行,并报市局备案。
九、车船过户或信息变更的申报
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人或车船信息资料变更的,应于信息资料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办理上述事项时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