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指引(2007年度)的通知
(2007年7月10日 穗地税发[2007]181号)
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做好2007年车船税征收工作,现将市局编制的《车船税征收指引(2007年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车船纳税登记迁移(过户)证
2.车船税征收点及代征点分布地址
车船税征收指引(2007年度)
一、纳税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以下简称“三区两市”)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
属于征税范围的车船,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三、应纳税额
(一)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辆.年、元/吨.年
税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载客
汽车
| 大型客车
| 核定载客≥20人
| 600
| 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核定载客10-19人
| 480
|
小型客车
| 核定载客≤9人
| 420
|
微型客车
|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
| 240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
| 96
|
|
低速货车
| 96
|
|
专项作业车
| 96
|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
|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
客货两用车
| 96
|
|
摩托车
| 每辆
| 96
|
|
船舶
| 净吨位≥10001吨
| 6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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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1吨-2000吨
| 4
|
净吨位≤200吨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