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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指引(2007年度)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指引(2007年度)的通知
(2007年7月10日 穗地税发[2007]181号)


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做好2007年车船税征收工作,现将市局编制的《车船税征收指引(2007年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车船纳税登记迁移(过户)证
  2.车船税征收点及代征点分布地址

  车船税征收指引(2007年度)

  一、纳税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以下简称“三区两市”)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
  属于征税范围的车船,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三、应纳税额
  (一)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辆.年、元/吨.年

税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

汽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

60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

480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

420

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96

低速货车

96

专项作业车

96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客货两用车

96

摩托车

每辆

96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

6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5

净吨位201吨-2000吨

4

净吨位≤200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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