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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4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161号 2005年7月4日)


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将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调整为10万元(含10万元),即凡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10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二点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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