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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住房保障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的重要民生工程,已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现已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和实物配租方式进行了住房保障,实现了应保尽保,并完成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普查及整理、立卡、建档工作,即将进行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安装工作。为圆满完成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

各地要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把廉租住房保障责任制度落到实处,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全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信息化系统建设等目标责任制工作的全面完成。同时,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全面完成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二、全面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各旗县市区要全面建立住房保障工作专门机构,择优选用并保证足够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住房保障工作,做到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人员工资足额拨付、工作经费及工作设备足额保障,杜绝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人员职责不清、工作相互扯皮现象的发生,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各地要在现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廉租住房发放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等各项工作,做到申请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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