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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指引的通知

  (1)纳税人拍卖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文字作品包括字画和图片,其他无形资产是指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
  (2)纳税人拍卖转让不属于本条第(1)点规定的其他财产,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纳税人拍卖除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根据财产原值凭证的合法、真实、准确性情况,可分别采用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计征方式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1)据实征收
  据实征收是指以拍卖成交价减除财产原值、合理费用以及拍卖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拍卖成交价-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关税金及附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按照拍卖成交价的一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拍卖成交价×征收率
  除海外回流文物征收率按2%执行外,其他财产的征收率一律按3%执行。
  第六条 拍卖单位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财产原值及费用凭证,正确选用适当的计征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拍卖单位一般应采用据实征收方式为主,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财产原值的合法有效凭证,或者虽提供合法凭证但多项财产原值划分不清,造成难以核实财产原值的,可采用核定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产原值凭证包括购买发票、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取得环节支付相关税费的税票,以及收藏期间发生收藏费用的发票。
  拍卖单位鉴定财产原值及费用凭证如遇困难,可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协助审核鉴定。
  第七条 拍卖单位与纳税人对财产原值确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拍卖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适用的征收方式和实际应征税款,并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执行。
  第八条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转让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依法申请减征税款优惠。拍卖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减免审批意见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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