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业务指引的通知
(2007年8月27日 穗地税发[2007]21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纳税人委托拍卖登记审核表》
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拍卖单位的扣缴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个人(或机构)通过委托境内拍卖单位转让私人财产取得的应税所得。居民个人委托境外拍卖机构拍卖私人财产取得的应税所得,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要求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上述私人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一切财产。
私人不动产拍卖收入,由税务机关自行征收或委托其他管理部门代征税款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个人委托拍卖私有财产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所得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受委托拍卖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不得拒绝拍卖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纳税人和拍卖单位双方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有争议的,纳税人可以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四条 拍卖单位应根据拍卖物品的不同性质,正确适用所得项目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