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本条规定实施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三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0号)第三条第(一)项所说的工资薪金总收入,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和“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入额。
四、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从2007年2月8日起,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六点关于“个人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非住房给职工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参照“13号文”第二、三、四点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以下简称“319号文”)的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六、关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属于个人的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