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点‘关于企业年金征免税问题规定''”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0日)废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的通知
(2007年8月1日 穗地税发[2007]19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制订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近期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年金征免税问题
按照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应在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当月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规定提取年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适用应税项目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