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豫民〔2008〕2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680元护理费;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550元护理费;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420元护理费。
二、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