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房管部门对省拨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际,进行合理分配,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开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六)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已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实物配租;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也应当停止实物配租。实行货币补贴的,租赁补贴协议应当明确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
退出机制具体操作规程由各级房管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申请家庭经审核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各级房管部门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评分并按次序轮候。
(二)适当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用于出售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