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审查核实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三)抓紧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工作。各级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已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抓紧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对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按要求抓紧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三、进一步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控制,具体由各级房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以户为单位拟定,每年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要根据不同的家庭人口数量、结构合理确定所对应的廉租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在增加廉租住房供应的同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受保障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对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继续实行最优惠租金;实行货币补贴的,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实行全额补贴。
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度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实行货币补贴的,可根据家庭收入情况以全额补贴为基础实行反向递减。
具体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由各级房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严格落实各级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布点和年度建设规模,积极推行廉租住房配建制。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和危旧公房改建、重建后应统筹用作廉租住房。要在清查政府部门持有的房产情况、政府债权清收形成的资产中的房产情况基础上,对适合改造为廉租住房的房产进行改造,作为廉租住房。
鼓励个人、企业、团体等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的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鼓励城镇居民将空置住房出租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四)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