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管理、企业自查自纠、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办理及实际到位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抓好民工身份确认、用工协议、记工考勤、工资发放形式及工资发放公示牌等基础工作;对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企业,对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对不能及时支付工资、有拖欠苗头的企业,要采取预警约谈等措施,逐户重点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跟踪督查,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应督促其立即整改。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欠薪问题处理配合的指导意见》(甬劳社法监〔2005〕237号)的要求,本着“向谁投诉,由谁受理处理”的原则,加强与劳动等部门的配合,快速妥善处置农民工工资纠纷。同时,根据纠纷不同情况,制订相应应急预案;设立接待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对农民工举报、投诉、来信来访,要事事有回应,件件有交待。
要加强与当地政府以及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的衔接,尽早处置苗头性纠纷,制止群体性事件;对政府投资项目因工程款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应及时报当地政府,同时在报委市场处的周报中注明;对涉及敲诈勒索等涉黑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移交,维护企业利益;制止以讨薪为名追讨工程款的行为,引导企业以法律途径解决。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对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事宜,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
当发生工资纠纷,经调解后双方共同认定拖欠事实但建筑业企业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纠纷受理单位向该企业的担保受理单位发送《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详见附件2),提出支付担保要求;担保受理单位应根据《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立即向担保人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及时将该企业担保额度中的相应资金划拨给纠纷受理单位,专项用于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同时责令企业补足担保额度。
对调解有异议的,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投诉,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等途径解决。
(四)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管理负全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管理负责。
总承包企业应抓紧开展农民工工资管理各项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主要检查农民工花名册及身份证明、用工协议(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项目部、班组)、记工考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发放记录、发放形式、工资发放公示牌等)。
总承包企业应全面掌握项目部、班组、分包企业的人员组成、资金实力、现金流等情况。
(五)建筑业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筹集工资应急准备资金,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访事件;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争取工程款尽早到位,对被拖欠的工程款,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尽快予以解决。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的,要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要带头做好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等工作,确保不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
(七)总承包企业必须切实履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职责,并督促分包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必须按规定将工资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交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
因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代领农民工工资后逃匿时,由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总承包企业未支付分包价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八)在市区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市建管处要求,发挥施工现场工资发放公示牌作用,检查公示牌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畅通企业内部的投诉渠道。有条件的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推广施工现场工资发放公示牌制度,作为从源头上化解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举措之一。
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置农民工催讨工资的上访事件;对敲诈等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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