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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设区市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设区市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冀财综[2007]26号 2007年5月8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第八条“设区市政府在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当同时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就地缴库”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该部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设区市政府在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07]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中央30%、省级70%的比例办理缴库手续(缴款通知书由省级统一定制,下发各设区市使用)。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转由用地单位缴纳。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监督管理

  设区市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统计工作,并于次月5日前将统计表、用地批准文件、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原件、第四、五联复印件及“缴款通知书”的第三、四、五、六联报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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