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海洋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通知的通知
(冀财综[2007]12号 2007年2月28日)
秦皇岛、唐山、沧州、昌黎、黄骅财政局、海洋局:
现将财政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自2007年3月1日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要按新的海域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入库级次执行,具体的收入收缴程序仍按原“票款分离”方式进行。河北省财政厅、海洋局制定的《河北省实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细则》(冀财综[1995]46号)与《通知》中不一致的地方应以《通知》为准。
二、《通知》中所规定的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围海养殖用海、开放式养殖等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在没有新的标准出台前仍按《河北省实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细则》(冀财综[1995]4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