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市、区县财政体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生态涵养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重点加强对生态涵养发展区、产业转型地区等薄弱地区的建设投入。健全农业补贴制度,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健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提高生态作物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建立健全适合北京特点的主要农作物补贴制度。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和村干部薪酬补助制度。落实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建立主要农副产品储备制度,提高城市应急保障能力,合理调节本市农产品价格水平。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尽快组建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农业担保公司和农业发展基金,实行农村小额贷款费用定向补贴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强化职能、落实责任,增加涉农贷款规模,开发符合农民和农村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设农村营业网点。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业务范围,发挥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建立支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引导郊区地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积极支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积极支持开展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到农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通过政府注入部分资本金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推进“三信”工程建设,加快构建农村信用体系。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社会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创新保单抵押、农户互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合理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等。
(五)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农民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区县、乡镇人大代表中的比例。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2012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两推一选”,扩大参加选举范围,深化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
(六)建立低收入农户增收帮扶制度。低收入农户增收是农民致富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常抓不懈。要以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和创业为重点,制定专门政策,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就业技能,扶持低收入农户开展设施农业、民俗旅游、特色手工业等家庭经营项目。从2009年开始,山区无劳动能力的低保人群,全部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促进政策。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乡镇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民就业。建立低收入农户就业援助制度,从交通、住宿、社保等方面,降低就业成本,帮助其实现就业。政府对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项目,要向低收入农民倾斜。组织社会力量对低收入农户结对帮扶。对集中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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