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点:“关于购入软件的摊销期限问题”:纳税人单独购进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其价值的摊销期限如法律、合同都有规定的,按孰低的原则处理;如法律没有规定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如合同也没有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根 | 部分失效 |
62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 | 穗地税发〔2002〕324号 | 第十七点:“关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超收费标准收入的处理:对经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学历教育有社会力量办学纳税人,其超出《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1〕66号)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而取得和收费收入,应全额作为应税收入照章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点:“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有关所得税处理:(一)因市政建设需要(如道路、桥梁、地铁、隧道、码头等)、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等原因,被市政府或城市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下文指定迁移的纳税人,其取得的拆迁收入包括补偿收入及将原有生产经营场所转让他人 | 部分失效 |
63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广告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有关地方税费处理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182号 | 第二点:“电台、电视台所取得的广告经营所得,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部分失效 |
64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税源转移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5〕194号 | 补充意见:第二点:“各征收单位要结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会议纪要》(2003年第1期)第三点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征管分工。” | 部分失效 |
65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税二〔1994〕323号 | 补充意见:原文:“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参照我市集体企业同行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允许灾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 部分失效 |
66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税二〔1994〕278号 | 补充意见:“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 部分失效 |
67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45号 | 补充意见:第一点第1小点:“个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雇工”)的工资在下列标准内据实扣除。(1)个体户当年发生亏损的,雇工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均550元列支;(2)个体户当年计税所得额(计税利润,下同)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雇工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均800元列支;(3)个体户当年计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雇工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均900元列支。第五点第3小点:“个体户向雇工和有关人员支付工资、薪金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必须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建立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制度的通知 | 部分失效 |
68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132号 | 第一点之(二):“……对产权人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取得收入全额依1.3%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取得收入全额减除规定标准计算的应上交原产权单位房款后的余款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点之第2小点:“个人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偿还债务的,其已购公有住房的转让所得比原值有增值的,应按该房的转让所得全额依1.3%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部分失效 |
69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279号 | 补充意见:第二点:“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减除:(一)800元费用:(二)200元以内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福利费(包括执行公务员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三)260元以内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误餐费;(四)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第三点:“非企业单位应按我局《关于逐步建立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制度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337号)的规定,按月申 | 部分失效 |
70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166号 | 第二点第2小点:“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实行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统一支付办法后……” | 部分失效 |
71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246号 | 补充意见第二点:“我市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具体免征标准,暂定为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超过5万元的,全额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点:“应纳税额举例说明……” | 部分失效 |
72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律师事务所收入问题的复函 | 穗地税发〔2000〕327号 | 第一点第一款:“我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97)规定……” | 部分失效 |
73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关于明确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2〕314号 | 转发源文(粤地税发【2002】69号)的第二部分之(三)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按以下规定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部分失效 |
74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2〕154号 | 补充意见的第二点之(一) | 部分失效 |
75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46号 | 原文:“六、个人所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 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从购房当月起,个人取得的差额部分收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 部分失效 |
76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4〕64号 | 原文的第三点的离退休人员、第四点、以及第十二点的第二款 | 部分失效 |
77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2〕5号 | 原文:“六、《转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17号)第三条修改为:事务所出资律师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暂按每人每月1260元计算扣除,但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七、《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穗财法【2000】1047号)第三条修改为:投资者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暂按每人每月1260元计算扣除,但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部分失效 |
78 | 涉外营业税 | 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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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2002〕134号 | 第一条第(二)款“纳税人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通知》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无误后退回),并同时报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 部分失效 |
79 | 涉外营业税 | 关于印发《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346号 | 部分失效,第三条第(三)、(四) 、(五)、(六)、(七)款失效,A3 被后文废止 | 部分失效 |
80 | 涉外个人所得税 | 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108号 | 第二点 | 部分失效 |
81 | 发票 | 关于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贯彻意见 | 穗地税发〔1996〕185号 | 第三(二)、第四(三)意见取消 | 部分失效 |
82 | 发票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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