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实际取得的预售房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2.以分期付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每期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3.以普通房地产买卖合同形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收入实现。 | 部分失效 |
40 | 土地增值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5〕126号 | 一、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分工,在没有新的调整前,仍按我市现行税收征管分工办法执行。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另定。 | 部分失效 |
41 | 土地增值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三〔1996〕174号 | 一、关于做好代征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凡属委托你站代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需做好有关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审核其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要求,具体减免税的范围明确如下:
1.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二、对私人旧房的增值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办法 2.对使用五年内的旧商品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可凭购房发票金额,加每年的物价上涨因素,作为评估价格给予计算扣除。每年物价指数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在转让房屋计算扣除金额时,应缴纳税金评估费可给予计算 | 部分失效 |
42 | 土地增值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1996〕241号 | 一、对私人出售旧房有增值,但初步估算增值率在50%以下的,按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6〕174号文的规定,采取综合扣除办法或按原购入价(以发票为凭证)加上物价上涨因素,作为评估价格予以计算扣除的办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对按上述综合扣除办法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额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四、各区国土、房管局发证办,在受理房地产权属继承、赠与转让案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必须通知继承、受赠人到广州房地产大厦四楼F-031室(即市国土房管局“代征点”服 | 部分失效 |
43 |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股东变更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 穗地税函〔2003〕140号 | 二、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印花税问题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 部分失效 |
44 | 土地增值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5〕18号 | 补充意见:五、其他事项
(一)文件中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所建造的民用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外,均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二)本文的综合楼,是指同一幢建筑物具有居住、商业或办公用途的楼宇(经行政管理部门立项为综合楼或商住楼的项目)。 | 部分失效 |
45 | 土地增值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5〕106号 | 第十二条 预征比例 项目的界定:
1.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外的民用住宅;2.综合楼,是指同一幢建筑物具有居住、商业或办公多种用途; 第十四条 清算
(一)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以下简称”按实清算条件“),扣除项目才能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扣除:(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并以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按开发项目准确核算扣除项目实际发生数并能提供扣除 | 部分失效 |
46 | 土地增值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6〕39号 | 三、关于项目界定及清算时点的问题
《办法》中涉及的房产开发项目,是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一个立项为一个项目。同一立项分期开发的房产开发项目,在最后一期开发的建筑物竣工结算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备案表》的次季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 | 部分失效 |
47 | 印花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广州市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税三〔1988〕776号 | 1.联运合同应按托运方和承运方签订合同的全程运输费总额一次贴足印花。如果托运方与承运各单位分别签订合同的,应分别各合同计算,各自贴花。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比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3.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条件:(1)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2)应税凭证有顺序编号;(3)有较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汇总金额易于查核;(4)法制观念较强,并有专人办税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填报“印花税汇总交纳申请表”,送经管税务机关审批。 | 部分废止。 |
48 | 印花税 | 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税三〔1988〕856号 | (一)资金账簿计税贴花的方法:记载资金的总分类账,以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为计征时间,即以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账面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贴在一九八八年的资金账簿的首页右上角),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的金额,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计税贴花。(七)确定各类型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规定为:1.工业企业包括:国家拨入流动资金……18.除上述各类企业外,其他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组成,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 部分废止。 |
49 | 印花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贴花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88〕874号 | 货物运输单据贴花次数频繁,经批准采用汇总交纳印花税的企业,应按规定将应税凭证单独装订成册。为照顾行业特殊情况,其应税凭证可按企业原办法装订。汇总交纳的应税计税金额,可按企业的运输收入总额减除每份合同(单据)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运输收入(即运输费收入在二百元以下)后的金额计税。运输企业本年十月、十一月汇总计交的税款最迟要在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入库。以后月度要在月终后十天内入库。逾期入库的,应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部分废止。 |
50 | 印花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 税三〔1989〕37号 | 三、货物运输合同(货票、单据)应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税,税款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即运费收入不足200元的免贴花)。应纳印花税额写在货票的运费收入栏下空白格内,并填写“代征印花税”字样,据以向托运方和航运双方收取印花税款。你局应交纳的印花税以同样办法汇总后交纳。汇总交纳的印花税,应于月终后十五日内将税款汇总缴纳入库。并按规定将应税凭证(单据)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四、对财产(货物)保险合同应按货票中列明的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计纳印花税,税款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即投保金额不足3,300元的免征印花税)。应 | 部分废止。 |
51 | 印花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89〕127号 | 二、对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凡由个人支付保险费的暂免贴花;由单位集中办理,并由单位支付保险费的应按投保财产额的总和计算贴花。四、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伍元贴花。五、用“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办理综合性投保的,只就其车身投保价值计算贴花。其他附加险种暂不另计贴花。 | 部分废止 |
52 | 印花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 税三〔1989〕416号 |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改签订的合同可作购销合同贴花。单位和个人买卖房屋的合同可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 部分废止 |
53 | 印花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89〕705号 | 五、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售出商品房时所书立的购房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没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出售其拥有的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七、对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凡由个人支付保险费的暂免贴花;由单位集中办理,并由单位支付保险费的应按投保财产额的总和计税贴花。八、大型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如:学校、培训中心、研究所、医院等)无经营收入的,其帐簿免予贴花。凡由企业主管部门拨付部分经费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凡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记载资金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 | 部分废止 |
54 | 印花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企业印花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 税三〔1990〕133号 | “印花税专用发票”是专供企业购买印花税票时用于财务报帐凭证和特定为银行系统,使用“印花税完税戳记”代征、代扣客方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时,客方用于财务报帐凭证。不属上述业务范围的,不能使用“印花税专用发票”。 | 部分废止 |
55 | 印花税 | 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税三〔1991〕767号 | 国税发[1998]32号,第五条十四(六)点,改使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部分废止 |
56 | 印花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93〕258号 | 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个人股和法人股),在证券市场交易时,按成交金额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发生股权继承、赠与行为时,依书立股转让书据时的证券市场前一营业日收盘价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交纳3‰的印花税。 | 部分废止 |
57 | 资源税 | 转发关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免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502号 | 我局加具的转发意见 | 部分失效 |
58 | 资源税 | 转发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447号 | 我局加具的转发意见 | 部分失效 |
59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 税二〔1995〕24号 | 补充意见:第一条:“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经营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查实征收、查验征收以及其它方式征收(查账征收除外)个人所得税的,对出包、出租企业(单位)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户的应纳税销售额(含:销售额、营业额、转让额;下同)带征企业所得税。带征的企业所得税由出包出租企业(单位)按每月(次)承包承租经营户的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商业批发、交通运输、修理修配业务按0.5%带征企业所得税;其它业务按1%带征企业所得税。出包出租企业(单位)取得的己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 | 部分失效 |
60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5〕86号 | 补充意见:请各单位要对各自负责征管的纳税单位从事证券交易所得征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1995年8月31日前将汇总情况报送市局税政二处。 | 部分失效 |
61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1〕163号 | 第八点:“关于纳税人购入已使用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对纳税人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穗地税发〔2000〕501号转发)规定的计提折旧年限短的,纳税人可以提出证明凭据,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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