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地税发〔2002〕82号 | 五、销售车位享受空置商品房税收优惠问题
经研究,对纳税人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内,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品房(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和写字楼)中的车位并取得收入的,可按我局印发的《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 部分失效 |
22 |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 关于明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2〕192号 |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确定
1.出资方在使用该房产期间要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的,应为有租使用性质,如已向国土房管部门领取了《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证》权属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房地产证》权属人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如未领取国土房管部门核发该房产的《房地产证》的,视为产权未明确房产,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 部分失效 |
23 |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 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属地征收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199号 | 三、关于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 部分失效 |
24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60号 | 一、 对出租房产收入的房产税征收,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四、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经营商品房的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其征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道路、绿化等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公共用地,为照顾其实际情况,从今年起只执行原省税局(89)粤税三字第035号文规定,可以自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之月起,两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 部分失效 |
25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军队单位房产、车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87〕53号 | 1.军队系统的车船,属于军内自用的,免征车船使用税,属于营业、出租使用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2.凡属军队后勤部门发给行驶(航)证明的车(船)一律免予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和领取免税标志。但这些车(船)用于营业或出租的,应按规定纳税并办理纳税申报登记。3.凡属地方公安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航)证明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凭以核定征(免)税和发给纳(免)税标志。 | 部分失效 |
26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 税三〔1987〕122号 | 1.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用车船,按规定应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市局税三(86)533号文原规定:事业单位从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现改为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底止,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上述单位的车船用于营业或出租的,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2.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及其工厂等单位的车船,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规定,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免征车船使用税。3.经费来源自收自支的汽车驾驶员培 | 部分失效 |
27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 税三〔1987〕215号 | 机动车辆中途改装,如客车改装货车,货车改装客车或其他专用汽车,按其向公安交通部门领用的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种类(用途)征收车船使用税。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的解释: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按规定 | 部分失效 |
28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87〕318号 | 1.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车船,均照章车船使用税。2.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车船,均照章车船使用税。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通知: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各征收 | 部分失效 |
29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 税三〔1987〕367号 | 省税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通知规定,车船吨位尾数按实际数量计税(市局税三〔1987〕215号文)。对船舶的吨位分级税额,凡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按低档次税额计税;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上的,按高档次税额计税。例如:非机动船载重不足10.5吨的,按每吨税额0.60元计税;超过10.5吨至不满50.5吨的,按每吨税额0.80元计税。本条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2.对按规定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全年车船使用税的,发免税标志;减征车船使用税的,发纳税标志。3.免税车船不依期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 | 部分失效 |
30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税三〔1990〕295号 | 1、对中央、省、市、区、县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分工,按税三(1986)410号《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分工的通知》的规定执行。2.各县税务局负责县内的中央、省、市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的征管。 | 部分失效 |
31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90〕362号 | 对我市(含省)教育部门办的企业可比照本通知有关校办企业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执行。 | 部分失效 |
32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营、集体肉菜市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92〕17号 | 我市对国营、集体肉菜市场从一九八七年起至一九九一年底止已经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五年;的照顾。目前,大部分肉菜市场都引进了个体户经营,为了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对国营、集体肉菜市场从一九九三年起征收车船使用税。如企业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可向经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经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 部分失效 |
33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248号 | 1.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对我市个人摩托车的车船税的属地征管,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仍维持由越秀区二所负责征收。2.在广州市区内,继续由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在市公安局车管部门设立补税点,办理我市车辆在年检审时发现未缴纳完税的车辆补缴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工作,收起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纳入市地方税务稽查局查补专库。补税点办理完税车辆的征收资料按月报送给车辆管辖地的征收分局用于纳税销号。 | 部分失效 |
34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1〕196号 |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2.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照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 部分失效 |
35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3〕14号 | 申请减免车船使用税的受理期为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一次性办理三年的减免审批手续)。 | 部分失效 |
36 | 车船使用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266号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号)规定“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记载载重吨位数的,应由车主提供该牵引车载重吨位数的有关资料作为载重依据”,现进一步明确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吨位:(一)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内有记载 “核定载质量”的,按此吨位数计税;(二)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内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可参照车辆缴交公路养路费的计费吨位数作为计税吨位;(三)车主不能提供缴交养路费的计费吨位的,按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内的 | 部分失效 |
37 | 土地增值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5〕54号 | 一、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从我市的实际出发,明确规定,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外,凡建造民用住宅出售,一律按普通标准住宅处理。 | 部分失效 |
38 | 土地增值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5〕94号 | 具体代征事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与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指定部门鉴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 部分失效 |
39 | 土地增值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5〕113号 | 五、房地产转让如何确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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