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清理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序号 | 税种(或业务种类)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具体文件或条款 | 清理意见 |
1 | 营业税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252号 | 五、关于各类永久墓园销售墓地取得各种收入的征税问题。九、关于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税范围的问题。 | 部分失效 |
2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 关于营业税、城建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7〕18号 | 一、商业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费用的征税问题。十五、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免问题。十六、关于销售货物给出口企业和自营出口产品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 部分失效 |
3 | 营业税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 穗地税发〔1997〕236号 | 一、关于对电力部门电网建设和整改的工程是否征收建安营业税问题。三、(三)对建安工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按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执行。十一、科研单位的经济实体可否享受国家给予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的问题。十二、对转让桥梁、隧道、公路(或高速公司)等经营权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 部分失效 |
4 | 营业税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340号 | 二、关于教育劳务的征税问题 | 部分失效 |
5 | 营业税 | 关于建安企业收取挂靠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等业务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78号 | 二、关于如何确认建安企业承接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问题。六、关于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计税营业额问题。 | 部分失效 |
6 | 营业税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82号 | 1、带有宣传及广告性质的收入(如宣传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税;但转发布广告费支出可按代理广告业务处理,从宣传费收入总额中予以扣减后征税。 | 部分废止 |
7 | 营业税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 穗地税发〔2002〕287号 | 三、对非电信部门提供电信劳务的征税问题 | 部分废止 |
8 | 营业税 | 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3〕90号 | 八、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的手续实行逐年审批的办法, | 部分废止 |
9 | 营业税 | 关于垃圾代运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 穗地税函〔2002〕147号 | 第一条一、垃圾代运工作是由芳村区环卫部门车队和各街道环卫站、居委协作完成,其收入按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联运业务处理,即各自按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计交营业税:芳村区环卫部门车队单独收取且在财务上能分别核算的垃圾代运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各街道环卫站、居委的垃圾运费、装卸费等转运支出后的差额按3%计交营业税;各街道环卫站、居委取得的垃圾运费、装卸费收入按3%计交营业税。 | 部分失效 |
10 | 营业税 | 印发《广州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46号 | 八、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 部分废止 |
11 | 营业税 | 关于贯彻《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0〕108号 | 一、(二)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未含设备价值,而施工单位所安装的设备价值并未计入计提工资含量的安装工程产值内的,则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设备价款的资料。 | 部分废止 |
12 | 营业税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141号 | 二、关于“娱乐业”范围和适用税率问题 “娱乐业”税率为20%。 | 部分废止 |
13 | 营业税 | 转发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461号 | 二、纳税人经营多项娱乐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电子游戏厅以外娱乐业的营业额。对电子游戏厅按20%税率计征营业税;电子游戏厅以外的娱乐业按12%计征营业税。 | 部分废止 |
14 | 营业税 | 关于对邮电通信企业征收营业税政策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284号 | 一、(四)关于自营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目前,我市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除邮政部门邮政快递外,还有民航快递、铁路快运及中外合资(独资)等企业,对于邮政部门从事快递业务,税法经已明确,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对于非邮政部门的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的,考虑到这些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实际是一种快捷运输业务。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 部分废止 |
15 | 营业税 | 关于劳务公司收取劳务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穗地税发〔1996〕237号 | 劳务公司向我国境内的用工单位提供雇员,并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费后,从中支付工资、补贴等给雇员,这些支出只是劳务公司的成本、费用项目,不能从计税营业额中扣减。即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费,应按劳务费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如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补贴,劳务公司向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可就其所收取的费用征收营业税。 | 部分废止 |
16 | 营业税 | 转发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2〕168号 | 我局补充意见:二、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部分失效 |
17 | 营业税 |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225号 | 第一点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点 | 部分失效 |
18 | 营业税 | 关于委托代征营业税等税费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181号 | 三(一)5.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转让时取得的收入。三(二)3.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转让时取得的收入;4.个人转让自用的房改房取得的收入; | 部分失效 |
19 | 营业税、发票、计统 | 关于明确拍卖房地产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34号 | 二、税费征收,三、发票使用,四、纳税地点及税款的划转 | 部分失效 |
20 | 营业税 | 关于贯彻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1999〕495号 | 一、关于个人销售房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5%的营业税,并按应交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设税、教育费附加。 | 部分失效 |
21 | 营业税 | 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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