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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困难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和鉴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困难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和鉴定标准的通知
(杭残联教就〔2007〕2号)


各区残联:

  现将《杭州市区困难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和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区困难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表(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区困难残疾人单独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和鉴定标准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市区困难残疾人申请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和鉴定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认定条件

  (一)无生活自理能力

  指由于身体组织结构和功能缺损严重,不能以正常方式独立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洗漱、行动、个人生活语言交流)的残疾人。

  (二)无就业能力

  指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由于身体残疾而造成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二、鉴定标准

  (一)无生活自理能力

  1、视力重度残疾: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听力重度残疾:一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言语识别率小于15%。

  3、言语重度残疾:一级言语残疾,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只能简单发音,语音清晰度小于10%。

  4、智力重度残疾: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智力商数)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映;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4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5、肢体重度残疾:一级肢体残疾,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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