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湖北江汉新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批复
(鄂劳社函[2007]304号)
湖北江汉新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湖北江汉新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及经营范围的请示》收悉。按照《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和《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准予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等国家及省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管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