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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实物配租户数和廉租住房保障实际支出金额,以各市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住房保障报表数据、每年向社会定期公布的统计数据,以及各市财政决算数据为准。
  (二)财政困难程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户数、廉租住房保障实际支出金额,所占权重分别为40%、30%、 20%、10%。
  (三)计算公式:
  某财政困难市分配补助资金额=[(该市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财政困难市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财政困难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30%+(该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户数/∑财政困难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户数)×20%+(该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际支出金额/∑财政困难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际支出金额)×10%]×年度省级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总额×50%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计算分配,根据各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和省对各市廉租住房保障业务考核情况两项因素确定。
  (一)各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总户数增长率,二是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总额增长率。
  省对各市廉租住房业务考核情况,主要依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对各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业务考核分数确定。业务考核内容主要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到位情况,各市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责任书》情况,各市上报报表数据质量情况,以及调查摸底、建立档案、编制规划和完善制度等基础工作实际完成情况。
  (二)廉租住房保障总户数增长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总额增长率各占40%的权重,业务考核情况占20%的权重。
  (三)计算公式:
  某市分配奖励资金额=[(该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总户数增长率/∑全省各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总户数增长率)×40%+(该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总额增长率/∑全省各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总额增长率)×40%+(该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业务考核得分/∑全省各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业务考核得分)×20%]×年度省级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总额×50%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省级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建设厅根据各市上年度已完成省下达该市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和目标以及保障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统一计算公式,计算分配给各市,并于每年5月底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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