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甬劳社医保〔2008〕245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和《转发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决定对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实施第一轮健康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健康体检范围对象为已在2008年度办理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在校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入学未成年人。
二、体检项目
(一)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体检项目
物理检查:内科、外科、眼科常规;黑白B超(肝、胆、双肾);胸片;常规心电图;化验项目:丙氨酸氨基转移酶(GPT)、血糖、血脂、肾功能、AFP、血常规、尿常规。
(二)在校学生、婴幼儿及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体检项目
物理检查:内科、外科、眼科常规;化验项目:血、尿、粪常规、乙肝三系、丙氨酸氨基转移酶(GPT)。
三、费用结算标准和支付办法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体检费用按每人90元标准支付结算;在校学生、婴幼儿及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体检费用,按每人42元标准支付结算。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体检费用,由市医保中心在体检结束后根据体检医院上传的实际体检人数数据,按各区参保隶属关系,列出分区结算清单,向体检医疗机构支付费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高新园区的高中段学校的健康体检费用,由参保隶属关系的区经办机构拨付给市教育局,其它中、小学校的健康体检费用,由参保隶属关系的区经办机构拨付给各区教育局,由教育部门统一向体检医院支付;高等学校、技工学校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由市经办机构拨付给学校后,由学校支付给各体检医院。
四、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办法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