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招聘招考服务费:接受在涉外务工人主动委托,代其处理维权事务时,可收取维权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维权事务繁简程度每人次50-100元。服务内容包括及时劳动权益保护、咨询、劳动争议调解,工伤事故协调处理和索赔等。在省内处理劳资纠纷不得收费。
四、委托招聘招考服务费: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招考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时,可收取招聘招考服务费。收费标准:初级工每人次30元、中级工(含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人次40元、高级工(包括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次50元、其他人员每人次20元。包括招聘报名、考试考务、试卷等费用。
五、劳动力市场日常交流摊(台)位费、场地租赁、通过电子屏、信息窗口、因特网为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及其它就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六、为了减轻弱势群体的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下列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凭个人相关证件(证明),免收档案保管服务费、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服务费。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且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间的人员;
2、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限内的人员;
3、持复转退伍军人证人员;
4、持特困救助证人员;
5、持残疾证人员。
七、劳动就业机构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内部工作规范,并按工作规范进行管理服务和收费。同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劳动就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范围和相关责任。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行强行力收费。
八、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劳动就业机构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和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委托方可以拒绝付费。
九、 上述收费属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根据鄂价费字[2001]44号文件规定,收费单位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