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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5]183号)


  你厅《关于紧急请示恢复执行“委托管理资料费”的函》(鄂劳社函[2005]103号)收悉。为完善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劳动就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将重新明确制定的劳动就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劳动就业事务代理服务收费

  (一)档案保管服务费:接受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并签定协议书代管其档案资料,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服务内容:接受和保存档案;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手续;档案的转移、安全、保密、保管;办理其它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手续、证明。收费时段:从接受委托保存档案当月起,直到结束委托之月为止。档案保管时间不足十年的,按实际保管月份计算收取、档案保管时间超过十年(含十年)的,只能按十年计收。档案保管服务费不得跨年度预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接受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缴费、转移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为由,捆绑搭车收费;其它机构不得代收档案保管服务费。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得收取档案保管服务费。

  (二)其它劳动就业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接受当事人自愿委托,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手续,初级每人次30元、中级每人次50元、高级每人次100元。

  2、代办因私因公出国(境)手续,每人次200元。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有关表格、审查档案及其附属材料,填写宙查意见并加盖专用印章。

  3、代缴(含转移)住房公积金,每人每年10元。

  4、代缴(含参保、续保、转移)社会保险,每人每年10元。

  5、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各类非国有经济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代办集体户口落籍挂靠手续,每人每年35元。

  二、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一)求职登记费每人次5元,向求职者收取,包括求职报名填表、集中建档、输入微机、向招聘单位推荐等。登记有效期一年。

  (二)介绍成功服务费:为求职者提供用工信息,推荐成功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办理了录用手续的,方可向求职者收取。收费标准:省内县及县以下每人次30元、省辖市(含直管市)每人次60元;省外每人次150元;国外每人次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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