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6]26号)
你厅《申请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劳社函[2006]231号)收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3]57号)关于“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退休人员应缴纳必要的管理服务费”的有关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和收取机构。名称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其收费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取。
二、收费对象和范围。向街道、社区移交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
三、收费方式和减免政策。由移交企业按年缴纳。对半停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减半收取。对实施破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免缴。
四、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实行亮证收取,公示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六、各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后另文下达。
20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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