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三)建立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和庭审旁听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阶段性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已结典型案件审理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向人民法院通报行政复议等部门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争取达成对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的理解和适用的共识,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行资源互通与共享。
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适当选择1-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经验教训。
(四)逐步健全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认真分析,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在行政执法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追究相应责任。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建议。具体行政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建议书所提的建议,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中典型违法案件,应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将各类案例汇编成册,印发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同类错案重复发生。
(五)不断完善考评监督制度
要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本价值目标,严把办案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事实证据关,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公开、公正、及时、便民。要把是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做到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年终对各地考评的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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